明星代言药品广告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确保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制售假药罪认定标准怎样完善……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两高”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
明星代言假劣药或被追刑责;广告邮寄假劣药可以共同犯罪论处
假药、劣药的广告问题,特别是明星代言假药、劣药问题,老百姓反映强烈。5月26日,最高法副院长熊选国表示,代言人如果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且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
《解释》对共犯行为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将为司法机关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对社会也是一种警示。
《解释》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4类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怎么认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熊选国进一步解释说,可以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比如,广告或者其他行为人,涉及的假劣药没有批准文号,而且是处方药,那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是知道的。
严打针对甲感的假劣药;突发事件时期制售假药劣药将被从重处罚
《解释》明确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要依法从重处罚。
“相信这个规定会增强我们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药品安全的信心。”熊选国说,假药、劣药让老百姓深恶痛绝,在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时期,生产假药、劣药,不仅直接危害个体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对于整个救灾、抢险工作产生直接危害,其影响更为恶劣。
“当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过程中,要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期间,正在致力做好4方面工作:加强监管,确保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做好疫苗的研发和生产的准备工作;对用于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建立特别审批渠道;加大打击假劣药品力度,凡是发现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关的假药、医疗器械,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制售假药罪认定标准更明确;5人以上功能障碍可界定为“严重危害健康”
熊选国介绍,将于5月27日起正式施行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项具体标准,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可操作性。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罪。那此次专门司法解释对其认定有哪些规定?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说,相比于2001年的司法解释,此次解释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有3项调整:一是补充,此前解释将“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一种情形,但是实际中还存在“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的情况。《解释》把两种情况都做了规定;二是增加,增加了生产、销售麻醉药品等4类假药的情形;三是删除,原来解释中有“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情形,原因是界定认定难、操作性差。
假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如何界定?此次出台的《解释》除了规定轻伤、重伤和残疾标准外,还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等规定,如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黄庆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