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一份《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5家基金会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进行的紧急请示》【中青基联(2009)1号】(以下简称《请示》),传真到《每日经济新闻》编辑部。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向基金会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包括中国青基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在内的5家基金会联名上书,提出反对意见。
基金会
税金先缴后退或致捐赠人误解
上述《请示》直指近来颇受争议的基金会组织的“捐赠收入”是否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请示》称:“近期,税务局各分管所正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我们5家基金会把捐赠收入并入应税所得计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待非营利的资格认定下来以后再将相应税款予以返还。我们共同认为,此举是不妥的,如此操作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5家冠名基金会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每日经济新闻》报随即独家专访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涂猛。涂猛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不应缴税,因此有关部门向我们收税有违规之嫌。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在2008年募集资金4亿元,除去5·12汶川赈灾等项目支出2亿,还剩2亿。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总收入-资助支出)×20%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办法,要从基金会收走4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据涂猛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已分别通知了前述5家基金会,准备收取企业所得税。该5家基金会表示反对,并集体汇成《请示》书面材料,递交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但尚未得到答复。
涂猛说,对于基金会组织而言,先缴税后退税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更为严重的是,此举将给基金会带来资助资金拨付的困难,给捐赠人乃至社会带来误解。
南都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专访时说,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至今一年半过去了,所有的基金会(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都没有得到核准。“这样对基金会的税收就要形成一笔糊涂账。”徐永光对此忧心忡忡。
据徐永光介绍,发达国家对基金会接受的捐款免予征税,捐赠资金形成的投资增值收入也免税;至于企业或私人给基金会的捐款,用基金会所开的发票可以抵税。而2008年南都集团给南都基金会捐赠了6400万现金,用于赈灾5·12汶川大地震项目,但基金会给南都集团开出的发票却失去作用,南都集团享受不到12%的抵税优惠政策。
国税总局
征税是临时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试图从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相关的解释,但所得税司综合处的官员说,对基金会(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方案还没出来以前,上述基金会组织需要缴税。不过“这是临时措施,具体问题不能说”。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南都基金会不是资格认定单位。对此涂猛认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其他4家单位都是在民政部注册的国家级基金会,完全符合《基金会管理办法》的9条规定。徐永光也表示,南都基金会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基金会组织的意见,民政部基金会管理处处长刘忠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专访时说,对5家基金会捐赠收入是否课税,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刘忠祥说,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条例规定,基金会早先享受两块优惠政策:一是捐赠收入,一是存款利息,均不收所得税。
但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后,财政部发文规定,基金会原来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暂时停止、取消,同时等待新的政策出台。但直到目前,新的政策还没有出台,一些税务部门也开始向基金会征收相应税赋。
华夏文化纽带工程组委会执行委员会常委、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蒋晔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2008年中国基金会行业发生了历史以来第一次 “井喷”现象,整个基金会行业募集资金1050亿元。蒋晔还认为,以基金会法人资质认定方案没有出台作为征税的理由之一,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