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5月16日,重庆市交警总队公布了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数据,数据显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分别为23万元和5.7万元。新的赔偿标准从今年5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期间执行。
“同命不同价”由来已久,并且有着法律依据———最高法院2003年12月作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要说,执行“同命不同价”也是有着法律依据的,并没有违法乱来。
就产生“同命不同价”的根源,虽有争议,但都倾向于长期以来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存在很多不公,比如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是在同一起事故中受到同样的伤害,但因为受害人的户籍身份的不同,农村居民所得到的赔偿金额往往与城镇居民相差几倍。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是户籍制度造成的。
“同命不同价”只是户籍制度的弊端之一。有关人士认为,构成各项二元社会结构的政策制度名目繁多,错综复杂,但核心问题是户口制度。不可否认,由于二元户口登记制度实施了几十年,其附加功能已经达到非常强化的程度,甚至已到了“户籍万能”程度,这是这项户籍政策的连锁效应。形象地说,户籍制度已超越本身的含义,而是形成一个无形的“户籍篱笆”,围绕或依据户籍制度而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甚至是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一个盘根错节的“篱笆”,冲破“户籍篱笆”决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即是户籍制度改革讲了多少年,但实质性进展不大的重要原因;又是“同命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很多地方仍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同价”的根源。
据悉,一些省份已通过立法等途径来改变“同命不同价”现状,值得称道;更让人欣慰的是,中国将逐步取消城乡二元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制度的改革是突破口,也是一个起点。一方面需要户籍制度改革在便民利民和追求公平、公正上更大的突破;另一方面,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冲突“户籍篱笆”,更加期待以新的户籍政策产生新的连锁效应,以消除二元户口政策所带来的附加功能,增添更多新的附加功能,同时,期待其他新的政策制度能超前于户籍政策的改革,起码要与户籍政策的改革同步。(作者:王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