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油气开发监管职能部分由企业行使
高德利教授告诉记者,我国在近海浅水区域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活动,已经开展多年,目前我国的海洋石油产量,相当于一个大庆油田的产量,技术和安全情况也较好。
但是,在我国南海范围达150多万平方公里的深水海域中,我国企业几乎没有自主拥有的技术和装备。我国企业多采用中外合资的方式,例如由中方提供资源,外方提供技术与装备。“在南海荔湾深水区初步实施的天然气勘探开发钻井工程,主要是依靠外国的海洋钻井技术与装备完成的。”高德利教授举例说。
“无论从降低技术成本,还是保障能源安全的角度而言,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与装备,都是势在必行。”高德利教授强调,“目前,这些难题已经受到国家的重视,例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进行攻克。”
能源工业是推动国家综合实力发展的重要动力,能源工业发展水平是衡量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高德利教授指出,与其他行业不同,能源工业的发展,需要强大的国家综合实力作后盾。“能源工业发展,关系到多种学科和行业,如机械、动力、环境等。能源工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高德利教授指出,世界强国几乎都是“海洋大国”,海洋为国家发展提供了更为充裕的资源和发展空间。但中国由于受到版图等众多因素影响,通往海洋的道路并不畅通,海洋事业并不发达,中国人迈向海洋的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
“此前有报道批评美国的海洋事业监管疏漏,我国这方面的情况如何?”中国青年报记者问。
“我国的海洋管理机制比较分散。海洋管理关系到海洋、渔业、环保、海关、边防等多个部门,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海洋综合管理的能力。体制的不足,务必要引起人们的重视、研究和改革。”高德利教授坦陈。
“同时,我国的海洋能源开发机制与美国不同,因此其监管机制也不尽相同。”高德利教授说。
在美国,政府担任海洋能源开发的监管职责。我国由海洋局行使监管职能,但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经营和管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也担当了一部分监管职能。
“中海油引进了国际上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经营和管理体系,基本上与国际接轨,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中海油的安全健康环保部(HSE)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已参与到海洋石油开发的监管中来。”
高德利教授评价这样的监管体制时认为,大型国企不同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私营企业,它在实现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作为直接掌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前沿技术的企业,在监管上更具技术优势。而海洋局等政府部门,虽然作为监管机构,却往往因专业技术不足,在实际操作中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尽管基于企业性质而更富有责任感,也拥有技术优势,但单纯依靠自我监管,显然是不健全的。要通过科学统筹,进一步健全机制,使政府在海洋油气开发事业中发挥更加高效的监管职能。”高德利教授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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