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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可视实际保护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港口、海事、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除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外,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船舶航行、停泊、装卸,但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航行的除外;
(四)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
(五)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一切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危险品水上过驳作业;
(六)向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七)在水体清洗车辆;
(八)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材;
(九)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舱水;
(十)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内从事投饵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