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市环境状况公报(全文)

2010年10月26日11:1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十一五 迎世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要污染物 环境空气质量 减排 上海市环境状况公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水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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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和《上海环境热线》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环境网络宣传,网站浏览量达4804555 人次。

国际合作

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第三方独立评估并发布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环境评估报告》,对上海大力推进低碳世博和环境保护给予了高度评价。为了落实世博会的各项环境要求,本市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编制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绿色指南》,并以中英文双语的形式通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全球新闻网络平台和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同时发布。该指南针对世博会的参展

方、运营商和参观者,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核心理念,涵盖了从世博会建设、运营和后续利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生态设计、绿色施工、绿色管理、绿色宾馆、绿色办公、绿色消费等方面。本市还积极响应联合国“70亿棵树”活动,在世界环境日推出了“添绿上海,共迎世博”活动,传播“低碳世博”理念,提升了上海城市的环保形象。

与能源基金会合作,启动“世博会及中长期低碳清洁空气质量管理方案研究”。与上海世博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合作开展 “世博绿色出行”项目,发布“世博绿色出行指南”,开展“穿越长三角-绿色出行看世博”活动,启动全市100家社区与学校的绿色出行宣传活动。开展上海-意大利环境合作“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心城区交通空气污染评估”项目。成功举办“世博环境顾问组会议”、“呼唤绿色中国”活动、“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国际研讨会暨上海第二届清洁空气论坛”。

全年接待涉外来访团组78批次,包括联合国、美国、欧盟、德国等21个国家和组织的代表团。接受了印度国家电视台和日本富士电视台的现场采访。通过国外智力引进项目,共15 人次外国专家来沪技术交流。

附 录: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它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它地区的协调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市建立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有关省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市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的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省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做好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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