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关于文化产业的统计概念简介
2004年,在中宣部的推动和直接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研究提出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由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家统计标准颁布实施。
根据这一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简称文化产业)被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根据上述界定,我国文化产业的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和文化休闲娱乐等活动,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行业范围覆盖了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99个小类(其中有17个小类含有部分文化活动)。根据各类文化活动的特征和同质性,将全部文化产业活动划分为9大类别,并根据分析研究与宏观决策的需要,将9大类别进一步归纳为以传统意义上文化产业为主的“核心层”、以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起来的文化产业为主的“外围层”和生产、销售文化产品的“相关层”三个层别。
在实际统计中确定我国文化产业范围的方法是:将全部活动属于文化产业的82个行业小类中的单位直接确定为文化产业的范围,将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17个行业小类中的单位按主产品属性确定是否属于文化产业的范围;对于个体经营户,按所属行业直接确定是否属于文化产业的范围。(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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