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等于是赋予了工商、城管部门无限的权力,流动摊贩即使登记为个体户,或许仍免不了被动辄驱赶的命运。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意味着1987年起实行至今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不再“暂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不允许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工商登记的做法将被废除,并给予此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渠道,他们可以向住所地登记部门办理工商登记。(7月22日《新京报》)
有论者称,此举将是我国首次将流动摊贩合法化。这话其实有些似是而非,我们根本就没有禁止流动摊贩的法律,法无禁止即自由,谈何“合法化”?流动摊贩从来都不是什么违法的事,而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经济权利和劳动权利,是一个正大光明的职业。只不过,城管制度在各地兴起之后,曾经普遍作为创业起点的“练摊”热潮,遭遇了很大的冲击和阻拦,城管与小贩的矛盾开始激化。
将流动摊贩纳入到个体户范畴管理,一方面固然是对“马路经济”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显然也有调和城管与小贩矛盾的考虑。但是,有必要厘清的是,允许流动摊贩办理个体户登记,并不意味着流动摊贩就必须办理个体户登记不可,这是两个完全背离的概念。换言之,流动摊贩仍然享有是否办理个体户登记的选择权利;而政府部门如果准备推动流动摊贩的个体户化,也不能够强制执行,而应该让流动摊贩自愿选择。
因此,流动摊贩主观是否愿意加入个体户的队伍,还真的很难说。从流动摊贩的角度,需要考虑的至少有两个因素:消极的方面,登记个体户会否增加我的负担?积极的方面,登记个体户能否改变我被城管驱赶的局面?
我们知道,流动摊贩一般收入水平都不是很高,一般也无需纳税;可是,一旦办理个体户登记,就必然需要纳税,要么定期定额,要么查账征收。依当下情况而言,个体户中绝大多数都是定期定额纳税的,这样做的好处当然是比较方便,坏处却是无论经营状况如何不好纳税数额都很难减少。比如上次将个体工商户的个税扣除额从1600元调至2000元,但对绝大多数定额纳税的商户来说,这个新规根本就是一纸空文。因此,流动摊贩一旦变身为个体户,首先需要面临的就是一笔每月固定的纳税,这可能是流动摊贩不能或不愿承担的。
更重要的是,登记为个体户,流动摊贩能从中得到什么呢?他们合法经营的权利会更加有保障吗?城管是不是就不能再对他们动辄驱赶了?对此,《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只有简单的一句话: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在事实上,这等于是赋予了工商、城管部门无限的权力,流动摊贩即使登记为个体户,或许仍免不了被动辄驱赶的命运。
综合上述分析,我对流动摊贩是否愿意登记为个体户,是有些不乐观的。为此,一方面,要力防政府部门使用强制的手段使被解读为“善治”的新规蜕变为“恶法”;另一方面,有必要推出诸如厉以宁先生提出的“凡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一律免税”之类配套举措,并对城管的权力做出明确限制,让自愿登记为个体户的流动摊贩们吃上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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