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意的要求下,《反垄断法》为反对行政垄断设立了专章
七年酝酿,十二年“怀胎”,反垄断法终于正式进入“生产”程序。
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调查显示,“受气”让92.7%的公众对反垄断法充满期待。
反“行政垄断”也算有了专章
在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有专家认为,这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政府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积极回应民意、打击垄断行为的决心。
毋庸置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最具国情特色的“行政垄断”。
参与该法起草工作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分析,由于当前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以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为主要表现的行政垄断,在当前是对竞争损害最严重的行为。据悉,草案中这方面的内容“一会儿写上,一会儿又去掉了。”
意见分歧大致如下,一方认为,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现象属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能逐步化解,反垄断法难以胜任,只需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可。
而另一方则认为,行政垄断是我国几大垄断形式中最严重的,反垄断法作为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应当设专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具体规定。
外界长期的猜测终有了初步的结论,提请审议的草案为此设立了专章。
非行政垄断在中国并不突出
在就该草案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此举“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持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相信,反垄断法将对垄断行业有“很大的影响和遏制”。但他也认为,对于电信、邮政、铁路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还需要“有些部门制定专门法作特殊的规定。”
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中确有不少条文给“特殊规定”留下了空间,如,“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实上,若无“特殊”的行政垄断,呼吁反垄断法出台的声音也不会如此迫切。过去十几年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问题是不正当竞争,“正常”的垄断问题(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并不突出。
做大做强VS反对垄断
将企业做大做强一直是国家经济战略中的重要一环,而控制经营者集中却是反垄断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不少人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企业的规模还普遍偏小,因此应鼓励企业集中,而不是要反垄断。
对此,王晓晔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规模经济,而只是反对那些实质性地限制和损害竞争且具有违法性的垄断行为。
当经营者集中成为必须面临的问题后,集中的程度便成为起草中的争论核心。标准定得高,控制力小;定得低,又影响企业做大做强。
目前的草案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为,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据曹康泰称,这一标准是委托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后定出的。
按这一标准,绝大多数企业并购一般不必申报,有利于企业尤其是规模偏小的国内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国际竞争力。同时,又能控制较大企业的并购,特别是防止跨国并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发生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包括原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内的众多委员看来,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正是防止和制止国外大企业垄断中国市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王晓晔也认为,较之国内企业,跨国公司更容易受到反垄断法的冲击,但“反垄断法并不是专门针对跨国公司的”。种种迹象显示,反垄断法前路仍不易。“十几年磨一剑了,这一剑应该磨得更好一点。”朱丽兰委员说。(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他山之石
美国反垄断很早也很理性
接受垄断企业,但反对滥用垄断地位1890年的《谢尔曼法》是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与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三足鼎立,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主体。
在反托拉斯法制定之初,美国对垄断的界定,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的市场份额来判断。企业规模过大,产品在全国市场上占有份额过大(如80%),就可能被判定是妨碍竞争和贸易的垄断企业。
随着美国自由竞争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规模也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企业兼并风潮和全球化势头的加强,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似乎不能再成为判定垄断的指标。美国反托拉斯焦点也转向滥用已形成的垄断地位,非法进行不正当竞争。近年的美国政府状告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是表明这种转变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与20个州分别把微软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桩反托拉斯案的起因之一是“微软将IE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原告认为,“捆绑销售”是微软在浏览器竞争中获胜的原因,微软公司因此被指控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对手的浏览器软件,如网景公司的NN浏览器软件。原告认为,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力量,进行了不正当竞争。
2000年,微软公司被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初审裁定违反《谢尔曼法》,并处罚微软将其一分为二。后微软提出上诉,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于2001年11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微软得以免遭分解。
有学者指出,微软案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在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及其客观上形成的垄断已无法遏止,如果企业不滥用这种垄断地位和力量,也可相安无事。这说明美国的反垄断矛头,已转向滥用垄断地位与实力。
美国经济学家认为,今后美国的反垄断实践,可能将聚焦保障公平竞争、推动技术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能最终保障消费者福利,公平竞争则更有可能带来创新。(据新华社信息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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