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有关反垄断法的消息绝对是人们瞩目的焦点,虽然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如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初次审议,但此前曾传出该法不会上会审议的传闻,为此会议前数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专门表态进行澄清,这些周折带来的悬念令人们充满联想……
早在国务院原则通过该草案的内容之后,参与起草的专家呼吁,草案需要更广泛地听取各界的声音,需要向企业界作出更为充分的说明,乃至听取跨国公司的意见。这些意涵深刻的表态,实际表达了这样一层意思:立法不能忽略一部法律背后众多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而事实上近些年在各种层次法律文件的出台中更是早有了相关利益方角力的痕迹:去年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于涉及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使得保险业界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有意无意间首次公开站到了立法角力的前台;而此前国务院通过的直销条例,也是在有国际背景的直销企业向有关管理部门拿出颇具分量的专业性立法意见后才最终促成的,如此等等。
那么这究竟是立法的常态还是变态?是需鼓励还是需节制?在立法工作积极探索前进这么多年之后,我们有必要对这种新的现象作出中肯的判断。
《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曾提到,作为公共利益代理者的政府,不可能在抽象的层面上成为所谓“公共利益”的静态守护者,利益博弈的妥协产物才是“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常态路径。
即使我们采取鸵鸟似的回避态度,希望立法的生态回到过去没有利益博弈的理想状态,那也是基于两点虚假的假设:
其一,社会不存在利益冲突,即使有,立法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冲突。但是,立法之目的是求同存异--立法成果就是“同”,但立法的终结目的也并非就是要抹平“异”,而是要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求得更高层面的动态“同”点。
其二,不承认多样利益诉求,认为集中式立法可以实现利益分歧上的超然。但现实中立法寻租的时有耳闻从根本上否定了这种虚幻的“公共利益”自动超然性。
事实上,在社会经济生活日益丰富多彩的今天,承认多元主义的利益格局,给予各个利益层面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环境,将有利于社会力量的有机整合,也有利于在政府和社会的力量传导机制中架设起充满弹性的缓冲装置,也能为社会稳定和民主制度的建设奠定充分基础。实际上这一点也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所验证。
毫无疑问,立法过程中利益相关方活动的逐渐台面化无疑改变了人们原先熟悉的立法生态:立法活动从政府单一主导模式向多元社会民主参与模式转变;立法内涵从集中形成机制向分散合成机制转变;立法过程由刚性渐趋弹性;立法权源由单一权力缔造渊源朝多方利益构成演变。
记得在年初有关物权法的争论中,一位崇尚逻辑严密的德式立法的学人曾愤愤然社会各界对物权法这种专门性立法的“无知”干扰。也许他多虑了,法律永远不是一个完美逻辑的演绎体,而是某种程度的利益诉求杂合物,这也许正是立法的最终产物。不过应该欣慰的是,这也让每个利益板块在立法的“调和”中,看到了地球的完整影子!(评论员 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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