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 建设部回应廉租房焦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杜宇) 建设部日前通报了全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与实施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少网民对这一制度发出种种疑问,新华社记者9日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
啥叫廉租住房?
网友:啥叫廉租住房? 房租多少,我想要一间。
网友:我们不知道什么价位才算是廉租?每平方米5元算不算廉租?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是住房困难,另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目前,廉租住房制度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提高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如何租借廉租房?
网友:廉租房到哪去租借?与谁联系?公布出来啊!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在15日内完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再次予以公示。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廉租房是在走福利分房的老路吗?
网友:根本不现实,住房已经商品化,又要低租金,走福利分房的老路,可能吗?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廉租住房制度与福利分房是有本质区别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实施的是福利化分配方式,住房是全民的福利品;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对于有支付能力的居民,要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对于低收入家庭,政府通过住房保障,解决其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目前,对于少数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方式,改善其居住条件。这种分配方式与福利分房是截然不同的。主要是针对住房困难的且无力改变经济状况的特困家庭的社会救济方式,并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申请、审核及退出机制。
廉租房的房源来自哪里?
网友:现在房屋产权都私有化了,谁的房子肯廉租?你又有什么权力让人家廉租?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对于出租人来讲,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房屋,其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收取;对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来讲,也要按市场租金交纳。只不过其交纳的租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个人承担的租金,另一部分是政府补贴的部分,即市场租金与保障对象个人承担部分的差额。
廉租房制度如何不成花架子?
网友:搞了廉租房的城市,也不是真正为老百姓搞的。不信,仔细查查看?!
网友:有制度,一定要坚决执行.否则还不如不制定!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一是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目标责任管理,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确保必要的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二是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保障政府资源切实落实到最低收入家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三是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经济适用房:好初衷为何得不到好体现?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杜宇) 经济适用房制度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主要途径之一,已经走过近12年的路程,近来,“取消经济适用房”“用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等声音不断,这不禁让人反思,经济适用房,好初衷为何得不到好的体现?
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经济适用房制度。从实施情况看,经济适用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解决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优化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商品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促进居民住房消费;缓解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矛盾;促进城郊接合部等特殊区域的发展。
然而,十几年过去了,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逐渐被暴露出来。
经济适用房供应总量明显不足。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经济适用房投资继续下降,2005年前11个月累计完成477亿元,同比下降8.8%。不少地方甚至停止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些仍在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也主要面向拆迁户定向供应,没有面向社会应保障对象。这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要求及社会期望差距甚远。
建设标准缺乏有效控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必须严格限定,中套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然而综观现有的经济适用房,实际超过80平方米的户型占多数,房间超大、装修豪华,偏离了中低收入家庭的真实需求,无形之中减少了有效供应,加大了政府担负。
“考虑到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支付能力,《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方式由“只售不租”调整为“可租可售”,但在实际执行中,绝大多数地方仍只有出售一种方式,加上户型偏大,使相当部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实际无能力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说。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个广受诟病的地方就是购买对象审核不严格。开宝马车者入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比比皆是。
有关专家表示,“尽管有些城市制定了收入限定标准,但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收入多元化、透明度低的情况下,收入核定既没有客观、公正的依据,也缺乏可操作的方法。”
剖析深层次原因,从政府层面看,部分城市管理者在指导思想上,重市场发展、轻住房保障,片面强调住房市场化,不顾当地低收入居民住房承受能力,消极对待经济适用房建设,导致现有政策执行不力。与此同时,又缺乏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客观上容易使经济适用房在执行中走样。
就政策本身而言,确实也有一些难以操作的地方,购买对象收入难以核定、现有政策对销售环节的规定不清晰、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与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仍然有差距。
另外,经济适用房因为考虑降低价格,大都建在城郊接合部,交通不方便、配套不完善,导致一些低收入家庭不愿意买,或即使买了房,交通、就学、就医的成本也大大增加,加重了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不利于其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
如何更好地发挥经济适用房的作用,已经引起了不少人的反思。据了解,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经济适用房制度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提出要细化有关政策,研究鼓励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措施,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与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政策的对接等。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给,健全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相结合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我们期待着经济适用房制度能够不断完善,让好初衷产生好结果。
我国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框架形成时间表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杜宇)我国逐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政策基本框架。
具体形成过程是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决定》首次把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市场和保障相结合的住房新体制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1995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推动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起步和发展。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1999年和2001年,国务院颁布并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化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些规定,初步完善了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形成了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对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做了进一步完善。提出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要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并做好其住房供应保障工作。同年12月,建设部等5部门修订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建设部等4部门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这些规定,明确了建立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完善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天津市廉租房建设成绩突出
新华网天津4月9日电(张新民)由建设部组织调查后发布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通报显示,天津市的廉租房建设成绩突出,投资总额居全国已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省份的首位。
据统计,从2003年至2005年底,天津市用于社会保障的住房投资累计达8.93亿元,其中财政预算6700万元,公积金增值收益4.25亿元,其他方面投资4.01亿元。
1993年,天津市委作出用五至七年时间基本改造完成全市成片危陋平房的决定,到2000年,已使30多万户、110多万居民改善了住房条件。
此后,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着手建设住房保障网,到2005年基本构筑完成了三道住房保障网,目的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第一道保障网是,建设廉租住房,解决拆迁户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二道保障网是,多渠道筹集房源,向低收入拆迁困难户提供经济租赁房;第三道保障网是,通过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解决拆迁中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统计至去年底,天津市已有26600户生活、住房困难的家庭享受了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实惠;其中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1200户,核减租金的家庭有23000户,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租房补贴等政策的家庭有2400户。
短评:解决困难群体住房 政府要唱主角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杜宇) 无论房地产市场如何变化,总会有一部分困难群众买不起房。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政府理所应当唱主角。
历史地看,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揽了城镇住房从建设、分配到管理的全部责任。住房体制改革进程中,也始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政府在住房供应中仍然起着主导作用。
但随着住房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明确普通商品住房在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后,部分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市场的作用,片面强调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作用,忽略了住房问题的社会性一面,存在着住房供应是市场的问题、政府不再需要承担责任或是责任不重要了等思想倾向。
建设部最新通报的全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显示,尚有70个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就是一个颇能说明问题的实例。
应当看到,政府在住房供应问题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是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侧重点发生了根本变化。
作为主角,政府不仅要唱,也应当会唱。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越来越大,住房需求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各级政府在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上应更加兼顾公平,注意优化政策资源配置,区别对待,满足不同人群的合理住房需求。
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要细分层次,加大政府保障力度,通过保障性住房供给或资金补贴等形式解决其住房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总理记者招待会上曾说:我最觉得痛心的问题是在这三年的工作中,还没能够把人民最关心的医疗、上学、住房、安全等问题解决得更好。
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是我们在加快住房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难题,对此必须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但绝不能熟视无睹、漠然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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