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建设部4月2日通报的全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截至2005年底,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经有221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75.9%,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其中,租赁补贴9.5万户,占保障总户数的28.9%;实物配租4.7万户,占保障总户数的14.3%;租金核减18.2万户,占保障总户数的55.3%;其他方式保障4796户,占保障总户数的1.5%。
2003年以来,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浙江、山东、广东、辽宁、山西、黑龙江、江西、湖北、云南、福建、湖南、重庆、四川、新疆等18个省(区、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及具体考核办法。在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的省份中,河北、浙江、山西、湖南、广东、江西、山东、四川、贵州、青海、新疆等11个省(区),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江苏、安徽等两个省,超过80%的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福建、河南、云南、吉林、甘肃、内蒙古等6个省(区),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不足50%。
建设部在通报中提出,目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不够。目前,仍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二是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三是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小,一些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保障。四是部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有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 (朱剑红、冉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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