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苏省物价局和建设厅联合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通知。5月1日起,江苏省廉租住房租金将实行政府定价,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同时,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办法》要求,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周西宁)
《扬子晚报》20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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