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旅客起诉铁路企业的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有一部分纠纷跟当前我国铁路企业的设施及服务需要改善有关,但有些则是旅客不了解规定,给自己造成不便,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铁路大提速后的第一个7天长假即将到来,可能有更多旅客选择乘火车出行,法官选取几个典型案例,提示乘火车可能出现的问题。
当日未能按时乘火车
次日退票遭拒绝起诉被驳回
案情:小王购买了一张2006年4月28日19时30分北京西开往西安的火车票,因临时有事未能按时乘车,便于次日早晨8时到车站退票,铁路部门以车票已作废为由,拒绝办理退票手续。小王诉至法院,要求铁路部门退还其票款4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王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火车,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铁路部门未退票款不构成违约,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遇到小王这种情况,退票应在发站开车前办理,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团体旅客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铁路对退票核收退票费,收费标准是车票面额的20%(四舍五入到元)。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限乘当日当次车3日内到有效”
当日未乘车车票作废打官司败诉
案情:赵先生购买了北京开往吉林的硬卧火车票一张,票面注明“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他临时有事耽搁,就想既然在3日内到有效,第二天再走吧,但他第二日乘车时被告知火车票作废了。赵先生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认为“限乘当日当次车”与“在3日内到有效”相互矛盾,要求被告返还车票价款2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关规定,“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前者约定的是乘车上车时间,即旅客须乘当日当次车出发;后者约定的是终点下车出站的期限,即旅客须在乘车后3日内到达终到站、持票出站方为有效。两者之间互不矛盾。
法官提示:火车票上面载明了发站、到站、座别、卧别、票价、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等主要内容,每一项都有明确的含义。“限乘当日当次车”、“在X日内到有效”是根据旅途长短,分别关于有效期的起始时间的具体约定。
4岁童列车上手指被挤骨折
起诉要求赔万元只获300余元
案情:4岁的李虎(化名)随父母从北京乘火车到哈尔滨游玩,途中小李虎从列车卧铺的边凳上起来时,放在边凳与边凳的连接处的右手,被弹起的边凳挤伤、食指骨折。李虎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虎系4岁儿童,不具备独立乘车条件,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忽视了其在乘车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让其坐在列车卧铺的边凳上,在李虎从边凳起来时又没有监护到位,法定监护人对李虎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铁路部门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铁路部门赔偿李虎300余元。
法官提示:一些案件显示,由于列车高速运行,而有的列车连接处或者车门裸露,很容易被挤伤、撞伤,或在狭窄的过道中摔伤,有时还可能在接热水时,由于列车晃动被烫伤。尤其乘车的儿童,更可能受伤。对于列车上发生的人身伤害,《合同法》中客运合同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旅客在列车上突发疾病死亡
同乘人证明无人伤害原告撤诉
案情:文先生在乘坐K102次列车从温州前往北京的途中,突然口吐白沫、嘴唇发黑,列车工作人员及旅客中的医生对文先生实行抢救,并在列车最近的停靠站宣城将其送往医院,可经抢救无效文先生死亡。文先生的父亲起诉铁路部门,要求赔偿6万余元。
在庭审中,与文先生同在一个软卧车厢的旅客、在火车上对其紧急施救的大夫,出庭作证,文先生没有遭受任何人的伤害,是自己突然发病导致死亡。经法院主持调解,文先生的父亲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示:乘坐长途列车,容易引起身体和精神上的不适,旅客在出行前备一些必需药品,以防发生意外,酿成悲剧。此外,在诉讼中,举证非常关键,如果旅客在列车上受到伤害,要及时跟列车长和乘警联系,反映情况;要注意收集、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也有利于法官查清事实。如果旅客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将不可能胜诉。(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于春华 袁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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