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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制改革
(一)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⒈更新人才培养观念。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注重学思结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自由探索、勇于创新。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完善并推行职业院校学生、应用型本科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合作培养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育教学新模式。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个性差异,发挥学生优势潜能,推行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帮助、优异学生培养选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⒊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按照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社会多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开展教育过程和教学质量监测。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业绩为基础,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
(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树立人才培养与选拔的正确导向
⒈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发挥考试招生和评价方式对教育教学改革的导向作用,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形成有利于保证教育公平、培养多样化人才的考试招生制度。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考试招生专业机构功能,制定教育考试改革方案,抓好改革试点。
⒉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小学、初中就近免试入学具体办法和初中升优质高中定校配额制度,逐步加大配额比例,到2015年,各市(地)、县(市、区)配额比例达到70%,有条件的地方要达到95%以上。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加大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权重,具备条件的地方取消中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取消入学年龄限制。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为高等学校招生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逐步建立和推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有与就学地考生同等的中考政策。
⒊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与形式改革,着重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探索构建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相衔接、与高校选拔人才相适应的综合评价体系。扩大高水平本科大学自主招生的比例;扩大示范性高职学院自主招生的范围和比例,逐步实行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开放性入学,由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渠道,建立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试升入高等学校的制度。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学生,依据面试或测试结果自主录取。对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学生,实施推荐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改革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考试办法,实行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研究生入学考试重点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三)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
⒈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
⒉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自主使用和管理人才,自主确定内部人事分配管理办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增强办学活力。
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探索建立高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加强章程建设,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健全学术管理制度,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落实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⒋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运行机制,积极推动社区、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和监督,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四)办学体制改革:坚持公益原则,提高办学效益
⒈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目标,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
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合作办学、集团化办学,开展优秀校长或管理团队管理多所学校的改革试验,提高办学水平。
⒉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扶持、规范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稳步发展选择性、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有序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引导发展各类紧缺性、实用型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办研究生教育,扶持民办本科院校建立科研平台,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示范性民办学校。
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清理并纠正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歧视性政策,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教师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创新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教育项目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有关机构来黑龙江合作办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学校的信贷支持,投放灵活多样的信用贷款。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⒊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完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督导评估和财务监管。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推行监事制度。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办学。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管理与监督的机制。
(五)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共教育管理服务水平
⒈健全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省、市(地)、县(市、区)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投入责任。完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分级管理、政府统筹、以市(地)为主、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以及“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宏观管理,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⒉加大各级政府教育统筹力度。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安排教育投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各项基本标准;以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市(地)、县(市、区)政府对教育的统筹。建立和完善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重点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统筹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布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农村、边远、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办好所属高等学校。
⒊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整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
大力促进教育科研、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承担政府委托的评估、认证、指导、咨询、监督等职能,发挥其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六)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
⒈构建开放战略格局。充分发挥地缘、历史、文化和资源优势,构建主要面向俄罗斯、日本、韩国等东北亚国家和欧美发达国家的教育对外开放格局,培养和吸引更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际化人才,提升教育的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努力把黑龙江建设成为我国面向东北亚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⒉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消化国外优质课程资源,拓宽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聘请外籍教师授课;鼓励具备条件的高中开展国际课程试点;引进国际职业资格标准;增加高等学校聘任外籍教师数量,提高外籍教师非语言类课程教学的比重。完善吸引海外学者政策体系,依托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引进海外高水平人才和学术团队,继续实施“海外学人科研项目资助计划”和“境外双语教师资助计划”。
⒊打造交流合作品牌。充分发挥国际友好城市平台作用,建立与更多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会晤等机制,加强教育高层往来。鼓励学校开展教师互派和学生互换,优先支持与国际友好城市间的教师和学生交流。实施国际合作品牌建设计划。加大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出境研修培训力度,建立境外合作培训基地。积极支持中小学开设俄语课程,进一步完善俄语考生中、高考照顾录取政策,建设中小学对俄合作基点校,重点建设俄语中心和中俄学生交流基地。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适应我省对俄经贸合作发展需求,加快培养商贸和专业技术俄语人才,重点支持中俄、中白联合研究生学院建设,积极争取建立俄语专业本硕连读机制,培养高层次对俄人才。支持中外大学间的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鼓励高等学校创设科技交流与合作平台,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与境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
⒋提升对外服务能力。实施“留学龙江计划”。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优化来华留学生层次结构,提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比例,重点支持来华留学生在龙江攻读研究生学位;重点建设可供来华留学生选择的品牌学科和特色专业;调整教育支出结构,设立来华留学省政府奖学金,鼓励有条件的知名企业设立来华留学奖学金,对设立来华留学奖学金的高校给予政策支持。设立来华留学预科教育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高水平大学在海外建立分校。
加强黑龙江省汉语国际推广中心建设,以加强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建设为核心,加快建设汉语国际推广网络体系,重点支持面向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汉语国际推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