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买房前应认清三种“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并常被冠“定金”、“诚意金金”、“订金”等名称,但对如何返还却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人士表示,买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类“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信息时报记者罗莎琳
专家视点
开发商预售期
收定金属违规
据了解,消费者如果想买到开发商还没有正式发售的房,一般只能通过预订。中国资深房产专家陈真诚表示,由于收取定金既可以提前获得一笔融资又可能“储客”,更能强化意向客户的购买意愿,即便楼盘不是销售很紧俏,开发商往往也会要求客户交定金。
陈真诚认为,收取客户诚意金或定金的行为,是期房预售制度下的产物,实际上相当于开发商在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时候就提前销售了,已经构成了买卖双方的基本销售约定,只是没有签署正式的销售合同,属违规行为。开发商这么做,既是为了提前融资,也是为了“储客”,锁定意向客户。
陈真诚指出,目前政策执行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违规者的成本不高,有的甚至是监管部争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这种行为。“要禁止这种行为,如果不能废除预售制度,除了要加强行业公约以外,最主要的办法还是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强监督,加大惩罚力度。”
中地行传播事业部总监张斌表示,只要政府能做到严罚还是可以有效遏制未取得预售证的开发商就收取定金现象的。比如说,一经发现,不管是不是事实,先停发预售证3个月、关闭监控帐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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