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欠缴养路费半年以上、套牌等行为,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采取措施暂停车辆使用。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停止收费,并由政府向社会公告。
《条例》是本市第一部对公路行业进行全面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本市将进入全面提高依法建路、依法养路、依法管路能力和水平的新时期。《条例》对公路行业涉及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
《条例》要求新建城镇公路的管线与公路同步建设,城镇管线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以避免重复占、掘路。
《条例》强化了公路养路费征稽手段,赋予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采取暂停其使用的行政措施,并对行政措施的实施进行了严格限定。
依据《条例》规定,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偷逃公路养路费的;以套用、伪造机动车牌照的方式偷逃公路养路费的;以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方式偷逃公路养路费的;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暂停违法机动车的使用。被暂停使用的违法机动车的所有人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还明确了收费公路经营的资金管理规范和服务规范。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遇有交通流量过大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提高车辆通行效率的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提高科技服务水平,推行联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新建收费公路应当同步建设不停车收费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