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3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目前,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限于套期保值目的。下一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可以参与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将另行制定。
二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在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按照客户不同需求,参与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其中: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指引》规定,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减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
——对于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指引》允许证券公司在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并充分揭示风险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不限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投资产品,拓展业务空间,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原则上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考虑到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风险特点以及目前行业的实际情况,《指引》对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投资者教育、客户适当性管理等提出了较高要求,并对交易规模进行适当限制,主要措施有:
1、强化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要求。
2、深化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
3、充分发挥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约束作用:《指引》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百分之百比例扣减净资本。
4、对股指期货交易规模进行适当限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要求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权益类证券市值的20%;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单一客户或单一计划在任一时间点,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资产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高流动性资产(现金和政府债券)。
(责任编辑:李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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