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今天召开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暨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总结视频会议。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出席会议并表示,保监会将着力加强高管人员管理,通过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据了解,保监会年初出台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时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而这两个文件与去年印发的《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共同形成了案件问责制度体系,明确了案件问责工作机制。
“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监管重心由‘管事’为主转向‘管人’与‘管事’并重的监管理念重大转变。”杨明生称,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案件问责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协调,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公司要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杨明生同时强调,正确把握案件问责制度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正确认识《指导意见》与公司问责办法的关系。《指导意见》是由监管部门发布的引导保险行业开展问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各公司制定案件问责办法的重要依据。而公司案件问责办法是公司内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开展内部问责的依据。两者相辅相成,但不可相互替代。二是要正确认识问责与司法处理、行政处罚的关系。司法处理是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监管机构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的处罚,案件问责是公司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三者实施的主体、依据、程序、对象和后果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三是要正确认识从重问责与从轻问责的关系。从轻问责主要是体现尽职免责的原则,鼓励主动揭发案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案件发生发展的行为。从重问责是对被动发现的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的案件从重追究责任。要准确区分各种情形,合理采用但不能滥用。四是要正确认识公司和监管部门在问责工作启动、问责路径和问责管理等方面的角色关系。
据悉,保监会要求保险业在今年6月30日前对全系统2006年以来发现的案件进行彻底清理;自《指导意见》7月1日实施后,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保监会有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要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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