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构造虚假合同外,通过拆分大额贷款来规避受托支付,成为规避“受托支付”原则的另一个途径。
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单笔贷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以大化小,成为规避新规的便捷手段。
这样执行并不难。建行风控部某人士对记者表示,银行出于防范信贷风险,或是不断跟进贷款企业资金情况的考虑,也会有将大额贷款资金进行拆分的需要,而客户本身也会有拆分支付的客观需求。
“总有办法”
银行业人士表示,银监会即将要求各地银监局检查“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的执行情况。但这份检查并不被看好。
不少商业银行人士认为,“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大大增加了银行信贷审核的劳动量,但是实际效果可能甚微。“企业要挪用,总有办法”,不少银行并不寄望通过该办法真正切实解决违规挪用问题。
而退一步讲,如果企业真的有了挪用意愿,挪用的是信贷还是自有资金,并不影响其偿贷能力。
“如果一个企业拿100万元自有资金去炒股,然后跟银行借贷100万元,从偿贷风险看毫无区别。”中行某人士指出。
另外,银行很难通过强制执行“受托支付”来修正企业的信贷挪用问题。
农业银行高级经济学家何志成表示,目前这一窘境的根源在于市场的主动权过于倾向于大型企业,或者说是大型国企。
“目前许多贷款项目,银行处于弱势地位,能够争取到发放贷款就已经不错,企业亦不希望银行对其资金管理涉足过多。因此大环境必须改变,银行首先必须有具有主动权、话语权、定价权。”何志成说。
建行某人士也表示,观察国际市场可以发现,国外企业挪用贷款资金的主要责任人是企业自身。一旦查出将严重影响其信用,甚至可能归于诈骗而受到严厉处罚。
但在中国截然不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江平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具有恶意占有性质的贷款挪用才属于犯罪范畴。而银行与贷款客户之间属于平等的盈利机构,因此大部分贷款挪用属于民事范畴。
如果挪用贷款出现损失且属于单纯的商业贷款,主要责任则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经济赔付。如果挪用贷款享受了低息等政策性优惠,那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则可能受到行政上的处理。
“而国内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如果是大企业,那么即使挪用了,将来办贷款仍不会受到明显的牵制。”何志成说,“信用制度和严格的法律约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而银行的主要客户又多是垄断国企,更加剧了双方力量的失衡。这也是为什么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对此治本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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