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去年重力打造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全部出台,意在防止信贷违规挪用,但其效果还值得深入观察
银监会2月20日出台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意在遏制企业违规挪用银行贷款行为。
至此,银监会控制信贷违规挪用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全部出台。去年7月27日,银监会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这四大文件的核心是“委托支付原则”,意在银行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实现“实贷实付”,防止信贷违规挪用。
去年天量信贷的情况下,随着股指和房价的升腾,信贷挪用炒房炒股的质疑声鹊起,银监会耗时一年多,打造了上述管理办法。1月26日,在银监会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要切实建立“实贷实付”,建立“营销、审查、发放、管理”既相联系又相分离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做到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
银行业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新规本身是银行业监管的一种进步,理论上确实可以起到规范贷款发放、制约贷款挪用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条款流于形式或理论,导致执行“空转”。
空转节点
在“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中,监管层力图通过对贷款资金实际需求的测算、加强信贷支付和贷后管理跟踪等,尽量杜绝贷款挪用。
某国有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一位信贷员表示,如果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那么凡是进行受托支付的贷款,银行便不经过客户账户,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与这家客户发生交易的关联企业。此后,收到拨付资金的企业的收账明细,以及客户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发票,也将转到银行进行备案。这些凭证,都将成为总行以及当地监管局进行内审外查时的对象。
“但现实的情况是,银行只能确保企业交易在‘名义’上的真实性。”一家股份制银行山西分行信贷部经理对记者说。
就贷款企业而言,制造出一个合规的“真实”交易合同并非难事。“能够从银行贷款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或者国企。而与其有交易的企业则主要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上述人士说,在这样一种力量格局下,与关联小企业“制造”一笔购货合同、抑或劳务外包合同,而后交给银行审核备案,并没有什么难度。
“以最简单的劳务外包而言,一家企业的某个贷款只需要100名劳务,但为了多提流动资金,劳务外包合同上便可约定300人。”该人士说,“信贷人员亲自下到企业里去检查,但同样无法证明企业的虚假交易。因为企业可以以低廉的价格找200人来充数,这对企业而言非常方便。”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2009年巨大的放贷压力之下,有些银行会主动为企业“支招”,要求其“挪用”。
“例如有的企业确实不需要资金了,但信贷员的放款指标完不成。于是便会找到老客户,请求其贷些款,通过购货等方式,把资金以真实贷款的名义放出去,然后再通过下游的企业绕个圈子,将资金转存回银行。”该人士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