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三
理赔不再“拉锯战”
案例:2007年6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终生寿险一份,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2008年7月,被保险人李某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
新法实施后,市民在保险索赔可能遭遇的“拖”字诀有望得到根治。按照新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以往理赔难,客户多次往返递送索赔资料的情况将不再发生,理赔受理时间长,核赔拖沓的现象得以避免!”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相关人士指出。业内人士认为,对保险公司理赔速度的定量规定,有望极大缓解“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
改变四
重点盯住“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集民众之财,一旦经营不善,势必引发社会事件。新《保险法》明确提出,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按照新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十种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而在“分保”方面,新《保险法》首次提出取消“境内优先分保”。业内人士昨日分析称,根据现行保险法相关条例,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涉外的再保险分出和分入业务。“目前,国内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一家中资再保险商,以及德国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美国通用再保险等几家外资再保险商获准在国内直接经营人民币业务。新法删除了这些规定,是对中国再保险业的又一次挑战。”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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