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从中获得更多权益。
改变一
“带病投保”超两年可赔付
案例:周先生曾做过肺部手术,不过,投保时,代理人为“做成生意”,明知周先生有过这段经历,依然默许周先生在“过往病史”一栏填上“无”。
按照现行《保险法》,若干年后,周先生再动手术,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可以以周先生“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不过,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出现重大突破。像周先生这种情况,一旦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账。而一旦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周先生带病投保,则必须在30天内做出是否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这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失去合同的解除权!”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相关人士分析。信诚人寿广东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分析认为,这一新规令“保险公司存在赔付率可能上升的风险”。
“现实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为了招揽业务,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实际情况也同意承保,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业内人士昨日指出,新法的“堵漏”,将有效加强保险公司内部“自省”,同时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改变二
违规高管“再就业”设障
高管违规不是保险业独有现象。去年以来,保监局数次出手,向保险公司高管“问责”。新《保险法》则进一步为违规高管的“再就业”设置门槛,加大高管违规成本。
按照新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将两类人排除在外。其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其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同时,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成为股东的“圈钱机器”,新法还增加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监管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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