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昨日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至此,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QDII政策都已出台。
根据《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委托人可在此范围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到2006年末,保险业总资产达1.97万亿元,据此测算,将有近3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寻找投资渠道。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品种包括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另据了解,《办法》的配套文件《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基本成型,其中明确,保险资金可投资境外主板市场的绩优蓝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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