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该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1996年建立。截至2006年末,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同业拆借利率的信号功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中国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利率指标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配合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报价制改革,顺应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全面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监督管理权限等规定。
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同时,《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
限额管理上,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5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央行的上述负责人还透露,人民银行还将继续积极推进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利率互换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其他子市场的发展,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需求,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和完善。(李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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