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本成型。消息人士透露,《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资金可投资境外主板市场的绩优蓝筹股;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进行投机或放大交易。
这份《细则》是在2005年9月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它与将要发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起搭建起保险QDII业务的规则体系。
根据《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董事会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投资资产第三方独立托管,集中配置和统一管理的保险资金不低于公司总资产80%;上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具有2年以上境外投资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且随着投资范围扩大而增加。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等。投资比例将以公允价值为标准计算。其中,投资单一主体发行的固定收益产品或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可境外投资资金的5%;投资单一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产品,不得超过可境外投资资金的10%。保险资金若进行境外兼并、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须报保监会批准。此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债券等结构性产品,将纳入衍生品管理,其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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