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在工行的ATM机取钱不成,打客服电话“95588”,一分多钟无人接听。他按ATM机上“联系电话”的指导操作,结果被卷走近14万,原来“操作须知”是骗子所为。
经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苏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审理后,今年6月29日,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判令工行为储户取款被骗造成的损失担责三成。据悉,这是我国首家银行因储户使用ATM机被骗被判买单的案件。
取款遭意外近14万被转走
去年4月8日晚8时,蒋建樑到苏州某工行ATM机上取款时,钱没有吐出来。拨打工行客服“95588”无人接听后,蒋建樑发现在ATM机上贴有一张“操作须知”,其上留有一个电话:618-922-95588.于是,蒋建樑拨打了上面的客服号码,并按照接话员的指导,将卡中款项“安全”转移。第二天,蒋建樑发现他的卡上余额只剩30元,近14万元被转走。银行工作人员称,贴在ATM机的“操作须知”不是银行所为,跟银行无关。
蒋建樑立即报案,警方经侦查发现,有人分三次以5万、5万、3.85万将蒋建樑账户上的13.85万元转入3个账号,后又在当夜,被全国各地26个不同账号取走。
警方还查明,案发当天,有人曾在苏州某开发区一个ATM机取过钱,而那张卡就是在苏州工行某分理处办理的,但在银行办理信用卡的人与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明显不符。身份证的主人是一位学生,该学生向警方证实,他前些日子身份证曾被窃。
法院认定银行应承担责任
随后,蒋建樑将苏州工行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工商银行苏州支行赔偿损失13.85万元和利息。
第一次审理这种案件的沧浪区法院法官认为,原告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自己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在ATM机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事发第二天,在被告下属的景德路分理处已正常营业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仍张贴在原处,应认定被告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
另据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也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原告在ATM机发生故障后按常规拨打被告服务电话95588,接通时间为一分零三秒,却无人应答,说明被告在提供95588的服务上存在缺陷。故被告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不能说没有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专家称法院判决较为公正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其损失的70%,被告承担30%.对此,法官说:“银行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遗漏和疏忽。利用ATM机诈骗行为直接关系市民的财产安全、家庭生存和社会稳定,应该是很严重的事情。这样判,也是给其他银行一个警示。”蒋先生和被告银行均表示对此判决不服,2007年3月21日,他们双双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6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苏州法院的判决较为公正,银行确实应该为自己的防范疏漏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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