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6月20日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市场人士认为,试行办法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也使得国内基金公司、券商大规模开展全球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成为可能,舒缓“流动性过剩”的渠道进一步拓宽。
试行办法对开展QDII试点业务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的量化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门槛是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两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按照粗略估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数量分别不到20家。相比目前58家基金公司和100多家证券公司的市场规模,能够申请开展QDII业务的机构只占到了很小的比例。
随着A股市场震荡加剧和港股近期的走强,不少投资者开始寻觅投资港股或其他境外股票市场的渠道。证监会此次出台的政策使内地居民通过机构投资境外市场成为可能,居民无需通过非正规渠道将资金汇出,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同时,将资金交给专业机构管理,也有助于保证投资的盈利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朱平认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散户投资的盈利能力往往低于机构投资者。在国内金融市场尚未完全开放之际,个人投资者很难把握境外资本市场上的各类系统和非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先期将资金交予机构投资是比较稳妥的选择。
在国内市场行情波动加大的情况下,投资者往往对基金公司的QDII产品回报有较高的要求。对于此,华安基金苏圻涵博士指出,在人民币存在升值预期的情况下,华安基金已经在产品设计和资产配置方面考虑到了汇兑损失问题,在投资领域的选择上,将投资于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力求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资风险。
据了解,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如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投资地域不仅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在亚洲还有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韩国、印度、越南等11个国家和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试点办法没有对QDII产品设计进行严格限制,可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去开发设计,但监管部门并不是对产品设计持放任态度,而是会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对每项产品进行严格评估。试点办法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进一步完善QDII监管规则。下一步,将建立QDII产品审核的专家委员会制度。
证监会此次还规定了针对特定市场和公司的投资比例上限。对于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的宋国良教授认为,设定监管上限主要是为了保障投资安全。考虑到监管审批的进程,可以预计QDII的放开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陶俊洁 黄少达 赵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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