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石化
石油符合《指导意见》中的“重要矿产资源”一条,问题在于为什么矿产资源一定要由政府控股经营。我国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并不意味着矿藏必须由国家开采。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和民间开采并不矛盾。假若政府专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和上述关于军工行业的讨论相类似,如果每年我国原油消耗的一半从外国进口是可以接受的,为什么不能从国内民间石油公司购买,而非要政府控股开采呢?
至于石化行业,除了没有定义的“支柱产业”外,不符合《指导意见》中的任何一个标准。
电信
通讯的物理网络属于基础设施,而电信服务既不是基础设施,也不是公共服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通讯网络和服务,可考虑另建专门系统,以满足保密和可靠性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煤炭
尽管煤炭是重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民间开采完全可以并存,道理与上面对石油的分析相同,不再重复。
民航
机场是基础设施,民航客货运输既不是基础设施,也不是公共服务。要想找到国家绝对控股航空公司的理由,似乎仍要依赖没有定义的“支柱产业”说。
政府建设和经营基础设施的另一常见理由是“外部效应”,机场、公路、桥梁等公共工程不仅为使用这些设施的人带来了便利,而且促进了设施所在地例如机场附近和公路两侧的经济发展,也就是产生了“外部效应”。由于投建基础设施的公司只能从设施的使用者如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那里收取费用,而无法从“外部效应”上获得收入,民间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不高,基础设施的供给因此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基础设施带有公共品的性质,构成政府干预的理论基础。
然而政府介入公共品供应并不意味着政府自己去建设和经营基础设施。政府应主持基础设施的规划,制定预算,通过竞争招标,将公共工程承包给民间公司。实际上,我国目前已广泛采用了这样的方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没有必要再强调和坚持国家在基础设施领域中的绝对控股。
至于“外部效应”这一说法本身,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指出,在交易成本等于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市场可以将“外部效应”百分之百地内部化,或者说“外部效应”的概念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的确,正如在我国一些地区所观察到的,机场、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外部效应”已反映在机场附近和公路沿线的高地价与高房价上,已在市场上得到了有效的配置,无需政府的干预,政府的职能仅为界定和保护产权。当然,现实世界中交易成本不会等于零,在这种情况下,仅当政府干预的成本小于民间交易成本时,政府干预才是可取的,不存在市场失效则政府一定有效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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