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和电力
电网的确是重大基础设施,但《指导意见》没有解释为什么政府应该绝对控股基础设施。尽管在实践中,政府比较多地介入基础设施的建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基础设施具有政府专营的天然属性,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克服“自然垄断”和“外部效应”引起的“市场失效”,或者因为政府经营基础设施的效率比民间企业更高。
像电网这样由技术因素形成的垄断称为自然垄断,如果私人厂商经营,厂商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提高价格,牺牲消费者的利益,赚取超额垄断利润。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但政府专营并非惟一的对策。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或者监管,降低价格,仅在监管解决不了电网收费过高的问题,或者监管成本过高时,才考虑政府专营。如果政府专营的成本也比较高,放任自由反倒有可能是最佳政策。这里公共政策设计的一般方法是成本-效益分析,对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从中筛选出净效益最大的,不存在自然垄断和政府绝对控股之间的必然联系。
即便电网属于自然垄断,电力供应却与自然垄断毫无关系,不知为何也进入政府绝对控股之列。电力也不是公共品,因为供电公司可以很容易地发现未缴电费的用户,及时停止供电,将他们排除在外。电力也不是基础设施,电力是竞争性行业生产的私人品。或许电力以支柱产业的身份入选七大行业,但支柱产业的定义又是什么?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的农业是不是支柱产业?占GDP40%左右的服务业是不是支柱产业?如果都是,那什么是非支柱产业?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无法对产业的性质和政府的作用进行科学和客观的分析。
退一步讲,就算电力是含义模糊的支柱产业,政府绝对控股支柱产业的经济学原理又是什么?因为政府能够比民间企业更好地发展支柱产业?还是在支柱产业中政府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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