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认为,由于市场利率尚未形成,多层次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多元化金融产品也未展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难以成行
2007年1月19号至20号,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再次成为舆论热点。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各存款性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险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存款保险的方式目前的方法有三种:强制性保险,自愿保险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双轨制保险。
2006年9月25日,香港酝酿十多年的存款保障计划正式出台,银行为存户的存款买保险,当银行一旦倒闭,每名存户10万元或以下的存款将获得全额赔偿。
中国的金融改革在近几年步子很快,这是否意味着推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成熟了呢?
《经济》杂志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他明确地告诉记者,就今天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比发达国家几十年前的水平要高,推出存款保险的条件似乎已经成熟,然而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程度而言,和发达国家几十年前的水平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就金融产品的成熟度而言,也存在差距。所以,就目前而言,推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机会并不成熟。
储户能否认同
《经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外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王国刚:银行存款保险在上世纪30年代开始于发达国家,1929年到1932年,美国陷入经济危机,经济危机随之蔓延到全球。在这场经济危机中,银行受到强烈的打击,美国先后倒闭了9000多家银行,当时的储户存款没有任何保障,存款出现巨大的损失。为此,美国开始推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其他发达国家也先后效法,推出银行存款保险。可以说,银行存款保险的推出让储户存款的保障从原来的零水平到有所上升。
《经济》:我国储户在心理习惯上是否能接受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王国刚:目前中国储户所有存款都在政府信用的保障之下,如果中国推出银行存款保险,城乡居民心理上反而会觉得存款的保障将从原来的100%往下降。对储户资金而言,银行存款保险的推出,在信用保障上是减法,从信用保障覆盖面上来说是一个缩小的过程。而西方国家是加法。因此,可能引起人心不稳。
《经济》:对倒闭的投保金融机构的存款人的赔偿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存款数量在限额内的存款将得到全部赔偿,而超过最高限额的存款只能获得部分或者没有赔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存款风险高于有保障的存款,这种风险差异是否会扰乱利率市场?
王国刚:目前采用的是基准利率,高于保障的那部分,由于没有保障,风险很高,试问,是否回报相应也要高?从风险和受益相对应的原理来说,有保障的那部分存款利率是否相应要调低,从而腾出利率空间补偿没有得到保障的那部分存款?这就牵扯到一个问题:银行现有的存款利率体制是否要做出调整?对于这种差别利率,储户目前是否可以接受?
在全额保险的储户存款,如果不选择储蓄,是否有其他的去处,如果没有,算不算强制存款?如果是强制储蓄,不给保障有理由吗?高于保险额度的存款,如果真的出现问题,是否真的全部不赔?还是根据事件大小处理?
《经济》:得不到保障的那部分存款可能会流向哪些领域?可能会什么样的影响?
王国刚:如果储户做出这样的决定:高于保险额度之上部分,不存入银行,购买金融产品,试问,现在是否有足够的金融产品供选择?我现在不谈种类,只谈数量规模。假设城乡居民储蓄中16万亿元的存款转移出1万亿元,这笔资金进入股市、债券市场和其他理财产品市场,结果可能是带来产品价格虚高,否则资金转移不出去。高于保障部分的资金,由于没有去处,风险没有得到化解,可能会遭到储户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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