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2月2日电(周正宝)记者今天从上海海事局的相关会议上获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曾于198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83年《条例》”),在其实施的20多年中,对加强船舶管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近10年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相继批准和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议定书,中国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事务中的权力和义务也随之变化,尤其是在国家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后,“83年《条例》”的局限性更加明显。
据上海海事局副局长洪冲介绍,新出台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最主要的制度精神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既有适度的超前又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最深刻的原则变化是将“防止污染”原则转变为“防治污染”,并围绕“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将船岸等相关各方都纳入调整范围,实现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由防止到防治、从事后到事前、从点到面的转变。
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处处长鄂海亮表示:即将实施的这一“条例”,在船舶污染的预控、应急反应、污染事故的调查、油污损害的赔偿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增设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船舶污染预防体系,主要确立了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制度、污染防治设备专项验收制度、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许可制度、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的的许可制度、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评估等九项制度,加强了海洋污染的源头管理;二是强化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力度,主要确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制度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以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反应能力的提高;三是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以及中国加入的《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的规定,从四个方面系统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赔偿原则,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限额,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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