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6年时间,投入近千亿元资金,涉及8000多个项目,辽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水质还是比较差。
审计署28日公布的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形成这种状况,除环境变化、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客观因素外,还有相关政策措施不够完善、部分水污染防治工作尚未完全落实到位、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等重要原因。
36.53亿元费用被少征、挪用和截留
尽管投入巨额资金,但并不是所有钱都得到了有效使用。审计发现,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
涉及挪用和虚报多领的水污染防治资金有5.15亿元。其中,挪用水污染防治资金4.03亿元,通过虚报项目和虚报投资完成额等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1.12亿元。
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更是高达36.53亿元。其中,应征未征、单位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挪用、截留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15.10亿元。
一方面,大量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另一方面,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却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审计发现,涉及水污染防治项目资产闲置的问题金额高达8.06亿元,有206座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污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重污染企业注册登记竟无须环保审批
水污染防治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但审计发现,相关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
将环保审批作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但审计发现,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仅对经营危险废物、设置拆船厂以及设立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有此要求,其他绝大多数行业,包括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都未列入。
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为保障下游地区的水环境和水资源,上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往往会受到一定影响,需要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但审计发现,“三河三湖”流域内13个省份中,除江苏、浙江两省外,其他地方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大多尚未建立或不完善。
总磷、总氮是反映湖泊污染状况的主要指标,但审计发现,目前有关部门在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和环境统计报表中,均未包括这两个指标,不利于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质状况的全面反映和评价。
环境执法不到位 污水处理厂排污水
一方面是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许多已有的政策措施却没有落实到位。
审计发现,“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下达时间比较滞后,部分项目责任主体或资金来源不够明确,造成规划执行不十分到位。
部分地区环境执法不到位。如淮河和巢湖等5个流域1199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工作不够规范;海河和巢湖等5个流域的7个省、市部分地区环境统计数据不够准确;海河、淮河2个流域的4个省、市部分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低,少数单位甚至违规干扰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逃避处罚。
部分入湖河流及源头地区水污染治理力度不够。如流入滇池流域的29条河流水质目前为劣Ⅴ类。
部分地方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薄弱,城镇污水、污泥和垃圾处理不完全到位。如有的地方种植业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养殖业污染物环保处理率低;有的地方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仅经简易处理就对外排放,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达标、污泥和垃圾渗滤液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
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如淮河、海河等4个流域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水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对当地水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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