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环保:
不是不合法只是早人一步
分期付款减轻罚款支付压力,但有未违法的企业负责人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样降低了对企业非法排污的惩戒力度,是变相的纵容。
“行政罚款分期付款不是我们首创,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只是我们早他人执行而已。”蒋雪莲说,当初决定实施时,他们也矛盾过,最终初定,只对首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对于多次违法的企业能不能适用,我们也已在研究了。”
记者查实,《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就蒋雪莲个人看来,能适用于所有环境违法企业,“罚款额度的圈定,视情节、后果而定,也就是说,会一次比一次严重,分期付款不能少付钱。”
记者也采访了杭州市各区环保局,但大部分认为这存在执法难题,尤其是企业是否困难难界定。
律师:
经济是否困难难界定
不宜长期推行
“经济是否困难,执法部门很难界定。”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惠林律师说,这可能也是法律法规有规定,但相关执法机关一直没有实施或很少实施的原因。
王惠林说,行政执法讲究效率优先,要求公正、高效,降低行政办事的成本,保证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罚款分期付款,其实就是执法部门自找麻烦,既要办理分期付款手续,又要进行催缴。”
不过,眼下处于经济不景气的特殊时期,企业遭遇实际困难,执法部门可以考虑短时实施,但他认为,这不适合长期或无期限实施,因为这容易出现执法漏洞,比如,经济困难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乡镇政府如何界定它,环保局又如何审核它?
公共管理学学家:
慎用越是金融危机越要严管
“慎用。保护环境是大事,环保行政执法不能因为金融危机而降低要求,降低惩戒力度,环保部门要当好‘医生’,帮助企业根治问题。”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姚先国观点尖锐,“就像管一个调皮的孩子,不能因为生病了就可以容忍他犯错的道理是一样的。”
他说,金融危机时,恰好是企业经济转型期,越是这样,越要严管环境违法企业。他认为,环保部门对从事高污染生产、对保护环境不舍得花钱、老想着偷排漏排省钱的企业,就应该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并引导他们转型,减少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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