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复试时间及比例
第十八条 本年度复试时间为3月24日至3月27日。各院(系)须在3月20日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书》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的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并在2天内得到信息反馈,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
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一般须在上一年度的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
第十九条 各院(系)复试比例(参加复试人数与本院(系)招生规模数之比)一般应不低于120%,不高于130%。
五 总成绩计算及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及录取类别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排名确定,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剂到本专业的考生在本专业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的公费考生奖学金的确定。录取类别为公费生的奖学金等级根据总成绩优先和双向选择的原则,由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在公布拟录取名单时通知考生。考生参加复试时可根据院(系)公布的导师情况(包括该导师分得的奖学金名额等),填写选择导师和奖学金申请表。
六 调剂
第二十二条 调剂复试应注意如下几点:
(1)个别学科专业生源不足应首先在校内调剂,再从校外调剂。校内跨院(系)调剂要首先选择满足第一志愿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从校外调剂复试的考生原则上是设有研究生院学校的学生,且必须同时满足教育部和我校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
(2)不同学科专业之间考生的调剂一般应统考科目相同,专业课考试科目相近。
(3)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录取。
(4)需要调剂复试考生必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2007年硕士生校内调剂申请表》,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不得调剂复试。
第二十三条 对复试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院、系应第一时间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录取通知书,并积极推荐调剂到其他院校。
七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如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研究生院将组织核实,确有问题时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各院(系)应对其组织二次复试。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日程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须存放在院(系)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钥匙和密码,试卷应密封批改。
第二十六条 复试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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