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下午,在教育部举行的2006年第18次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最近报道说,广州地税局从9月开始要求广州各个教育机构收取的择校费和赞助费,将会按照文化事业费征收3%的营业税,这个问题教育部的态度是什么?会不会在具体的操作上跟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
教育部有关官员回应:关于择校费收税的政策,为什么收税?我想你也应该问税务部门。属于乱收费、违规收费的,这个应该在收税之列。
按照“可税性”理论,任何一项收益都可以课税(公益性收益可以免税)。对于是否乱收费,是否违规违法收益,并不严格区分,因为税务机关确实缺少对于合法还是非法收入的界定能力。这就是说,一项收入,可能不合法、不合规,也不妨对此收税,并不因为征了税,非法收入就成为合法收入。一旦能够证明是非法收入,照样还会有其他的处理办法。税务机关不知道这些收费是否合法,对此课税,教育部门难道也不知道其是否合法合规?既然知道不合法不合规,为什么不予以取缔,反而要求课税?难道课税是解决非法违规收费的最好办法?
我猜测,这位官员可能把广州对择校费和赞助费课税,看成行为税了。行为税有一特点,是通过课税,达到寓禁于征的目的。就是说,政府并不赞同这种行为,但是政府不是通过行政的或者法律的方法予以制止,而是通过经济的方法,即通过课税的方法,减少它的收益,来抑制这种行为。但是,择校费和赞助费的税收,显然不是行为税。而且,择校费和赞助费弹性极小,根本不可能通过课税,来达到寓禁于征的目的。因为你加多少税,它会把这些税收原原本本转嫁给学生家长,学校不损失什么,税收的最后归宿是家长,真正受损失的还是家长。你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抑制的效果吗?因此,对于教育部门来说,取缔、制止,才是最为可取的办法。
自然,征税自有征税的道理。换一种说法是,学校违规,财政收入得益。因为学校越是乱收的多,税收也越多。如此,学校的乱收费与政府的多收税捆绑到了一起,只是这种财政收入,定然是一种不道德的收入。
说到可税性理论,忍不住还要说点题外话。如果严格按照凡是收益都应课税的原则,那么,首先一个问题就是一些官员大量的红包收入和贪污受贿收入。这可是实实在在的收入,是所得税的对象啊!贪官被逮起来后,都有大量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这巨额的收入和财产,谁纳过税?如果按照逃税惩处,仅此一项恐怕就吃不了兜着走。显然,有收益就得纳税的原则,被选择性地使用了。(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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