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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林地分级保护管理。根据林地的保护等级,分别制
定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
Ⅰ级保护管理措施: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
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Ⅱ级保护管理措施: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
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
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
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Ⅲ级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
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
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
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Ⅳ级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
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
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第三节 加强森林保护
——严格保护森林。围绕不同时期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国
家、省、市、县各级行政区域分别设定森林保有量目标,切实加
强对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灌木林地的保护,提高林地利用率,
确保森林面积总量逐步增加。
——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强化对征占用林地的控制和引
导,实行建设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有林地和国家特
别规定的灌木林)占补平衡。征占用林地收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必须优先用于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的森林植被不得少于因征
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并且不降低林地生产力。
——遏制林地退化。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防
止并减少森林土地退化;对已经退化为疏林地、灌丛和荒山荒地
的有林地,有针对性地规划和实施退化林地修复工程。
第四节 积极补充林地
——增加林地资源。切实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对于生态
重要区域的陡坡耕地和生态脆弱区域的沙化耕地,在与耕地保
护、农业发展协调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实行退耕还林。
对于石漠化严重地区、退化土地等,符合植被恢复条件的,应积
极封育恢复、造林绿化、修复生态,多种途径增加林地资源。推
行森林省、森林城市、森林社区、森林乡村建设,积极拓展绿色
生态空间。
——加强宜林闲置地整治。对政府收回的闲置土地,原属于
林地的,应当优先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废弃工矿、废弃
山区村庄及村中空闲地的整治,对其中坡度25 度以上的,应按
照宜林则林的原则,优先用于植树造林。
第五节 引导节约用地
——适度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保障国家
能源基地、国家级电网、油气干线管网、干线公(铁)路、港口、
机场、水利工程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引导建设项目节约使
用林地,适当配套绿化工程,扩大防护林地面积。
——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加强城镇(村屯)配套绿化林、
游憩林、绿化进校、绿化进厂矿(企业)工程等城市森林建设。
对农村人口转移后的废弃坡地实施植被恢复治理,保持城镇建设
使用林地与生态恢复新增林地的动态平衡。
——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限制独立选址的工业、矿产资
源开发项目使用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矿山用地
实行生态优先、缴费使用、保障恢复、占补平衡政策,禁止私挖
滥采,无序开发。建立矿山开发配套实施生态工程制度,对生态
状况严格监控。
——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规范旅游经营设施等用地,
适度保障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的生
态旅游用地。严格控制其他旅游开发项目使用公益林地和重点商
品林地。鼓励新建工业企业由林地资源紧缺地区向林地资源相对
充足,特别是低保护等级、低质量等级林地资源较充足的地区疏
散,减少优质林地改变用途。
——制定征占用林地项目禁限目录。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
策、土地供应政策等,在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
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基础上,定期细化制定、颁布、实施禁止和
限制使用林地项目目录。修订和完善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场)
基建项目使用林地标准。制定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相应的约
束性措施。通过行政、经济补偿、市场等手段引导建设项目节约
使用林地,控制多占、浪费林地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