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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第二节 实行差别管理
——积极保护并扩展优化开发区绿色生态空间。严格控制优
化开发区建设用地,特别是工矿企业使用林地。限制占地多、消
耗高的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各类开发区使用林地;支持高
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节约集约使用林地;通
过造林绿化、生态治理等措施,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
——支持重点开发区发展与生态建设同步推进。积极支持城
镇化、工业化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支持主导产业及配
套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占用林地,尽力保障中心城市建设对林地
的需求;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占用林地。鼓励建设高标准森
林公园、郊野公园,建设宜居环境;加强粮食产区、水源区、沿
海区域生态林和农田林网建设,构建生态屏障。
——保障限制开发区生态用地需求。适度支持环境友好型的
特色产业、服务业、公益性建设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中心
城镇建设使用林地;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生态功能正常
发挥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类林地利用方式和资源开发活动;严
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逐步减少城市建设、工矿建设和农村
建设占用林地数量;通过生态脆弱区和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治理,
积极扩大和保护林地,逐步增加森林比重。
——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区的林地资源。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
禁止开发区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任何有悖于保护目的的各项林
地利用活动,禁止开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林地的,要组
织论证评估,尽量缩小使用林地规模。禁止各类项目占用Ⅰ级保
护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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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强化宏观调控
——强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各区林地保护利用方向、
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林地
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确定各省(区、市)森林保有量、
征占用林地定额等林地保护利用的约束性指标,以及林地保有
量、林地生产率、重点公益林地比率、重点商品林地比率等预期
性指标,强化国家对省级行政区域林地保护利用的调控。
——强化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责任。约束性指标和主要林地保
护利用任务分解下达到省(区、市),明确各省(区、市)林地
保护利用责任,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严格落
实。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逐步实现。
——落实区域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政策。各省(区、市)在规
划纲要指导和控制下,积极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切实
落实所属区域的林地保护利用政策和差别化管理政策,加强本行
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统筹协调,做好国家、省级及省级以下
林地保护利用的相互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林地保护利用秩
序。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政策、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促进各
方面形成合力,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第一节 完善规划体系
——分级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分级编制国家、省级、县
级三个层次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下一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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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层层落实林地保护利
用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和管理政策。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
强化战略性和政策性,重点确定本行政区域林地保护利用的目
标、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划定林地
范围,进行功能区划,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制定林地
保护利用的具体措施。
——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
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颁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
编制的城乡、交通、水利、能源、旅游、工业、农业、环保和生
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符合林地保
护利用的方向和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政策。
规划的衔接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严格规范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订。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
护利用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在实施评价的基础
上进行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颁布实施。
——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
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林地保护利
用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加大执法力度,对擅自修改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划使
用林地的行为,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第二节 健全管理制度
——深化改革,形成有利于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新机制。全
面推进和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政策,放活经营,规
范流转,强化服务,提高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的积极性;统
筹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落
实国有林地保护责任,充分发挥国有林地在国家生态建设中的主
体作用,形成有利于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坚实基础。
——加强林地林权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对确认的林地,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确权发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
人、地、证相符。对已发放林权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对尚未发放
林权证的,应认真组织林地林权的实地勘界和林权证核发,明确
林地林木性质和权属,并将权属落实到地块,将面积与空间位置
和权属证书落实到明确的主体。规范林地林权流转行为,流转后
不得改变规划林地用途。
——落实林地保护利用目标考核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
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管理负总责。把规划确定的
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
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全面保护林地、节约集约用
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的重要因素,建立并落实考核体系
和考核办法。
——建立林地保护利用协作管理机制。各级林业、国土、农
业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形成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合力。
第三节 强化调节机制
——建立林地保护利用的稳定投入机制。国家应建立稳定的
资金渠道,对生态地位极为重要和生态极为脆弱地区的林地,加
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防止毁林和森林退化;对退化林地修复、
规划的宜林地造林的,应按照其恢复难度,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森林及林地资源。确保林地确
权、定界、调查、监测、档案管理以及林地执法、管护、用地审
核等资金投入。
——强化建设项目节约使用林地的价格调节机制。建立全国
林地分等评级体系,健全征占用林地补偿和安置机制,制定补偿
政策,实行林地优质优价、不同林地利用方向差别化经济调控制
度。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根据项目性质、林地的区位和用途等
制定不同的标准,促进建设项目科学、节约用地。
——完善公益林地补偿制度。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
金制度,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
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种苗、造林、抚育、保护、管
理投入补贴制度。
第四节 加强基础建设
——制订和完善林地保护利用规章和标准。尽快制定、颁布
林地保护、管理、流转、分类分级、动态普查监测等规章和标准,
修改征占用林地的审核管理规定,以适应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和分
级、分类、分区管理林地的需要。
——完善林地调查和定期监测。加强和完善现有森林资源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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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监测网络,定期组织开展林地调查和动态监测,并建立全国性
的林地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林地数据。加强林
地档案管理,在国家、省级宏观指导或控制下,以县级行政区域
(国有林区以林业局)为单位划定林地范围,逐块登记造册,建
立林地地籍档案。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林地变更
调查,及时更新林地档案和利用数据库,全面掌握林地变化状况。
——强化林地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健全林地林权管理机构、
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等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教
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
林地问题是我国实现森林覆盖率目标、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
给、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的基础性和战
略性问题,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事关生态、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
会发展全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编制与实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
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保障规划
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