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表态
两种情况致土地闲置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说,土地闲置主要由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两种情况导致。
其中政府原因包括:规划调整,土地出让时未做完拆迁,后期拆迁不力,土地出让后办理手续出现拖延。企业原因大致分两种:一种是资金不到位,另一种则是囤地牟利。而诸如周边居民阻挠等复杂因素,则归为社会因素。
法律为闲置留了口子
赵松说,在法律定义里并没有“囤地”一词,囤地是近些年房地产行业内人士自发形成的新名词。其真正的叫法应该是土地闲置。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多少年不开工建设的土地就属于闲置土地。“但同时,法律中对居民阻力、政府修改规划等因素导致的无法开工的闲置土地,允许另行经过讨论,超时开工。”她表示,也就是说,法律为闲置土地留了口子。
她介绍说,政府因素导致土地闲置多为修改规划所致,这需要政府担责。而企业自身原因,则有各种可能。不排除所谓的“囤地”行为。她说,按长期趋势看,中国的土地或者说北京的土地价值还是会看涨的,但是不排除像2008年那样的波动出现,所以,“囤地”不是稳赚不赔的,企业应该明白这个道理。据她所知,今年国土部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的监管,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具体监管的操作细则,这说明各级政府部门对此非常重视。“不过,也有地方政府至今还没有实质动作。土地资源非常宝贵,闲着非常不应该。”赵松说。
客观因素不应成闲置理由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表示,对于媒体报道中提到的具体闲置土地的宗数,他并不了解情况,但他表示,很多开发企业会有很多理由来证明他们土地闲置的原因是被动的。“但开发企业和政府都不应搞拉锯战。”他说,开发企业在购地前,就应该了解清楚,所购土地的具体规划及周边情况,这是符合商业规律的,而政府也应做好规划,并能说明各种情况,“不然这些都不清晰,买卖双方如何交易?”
邹晓云认为,不管什么客观因素导致的土地闲置,都必须按时开工。“如果政府监管部门一再因为客观理由放宽对开发企业闲置土地的处罚,那就不排除会有开发企业制造客观原因,实现土地闲置而等待土地增值的情况出现。因此,只要土地超期不能开工的,就应该退地。”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翟烜 邓杭陈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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