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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解读中关村自主创新企业股权分红激励办法/答问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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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

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最近,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是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的首项重要政策措施,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函28号文的下发,对于构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激励分配机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北京市科委牵头的13个部门,已据此在中关村展开“先行先试”工作,目前31家北京市属单位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试点方案已经获批。同时,自主创新激励政策的辐射带动效也已经显现,武汉东湖、陕西杨凌等园区以及中组部人才基地纷纷要求比照执行。在地方和企业的“试水”和“破冰”实践中,要求细化或改革现行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大。因此,《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现阶段维护企业各方权益、增强方案可操作性、实现中长期激励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现行自主创新激励政策具体存在哪些需要细化或改革的问题呢?

从现行支持自主创新的激励制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偏高。按照现行政策,企业要对有关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具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条件。目前,能满足该条件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该条件成为制约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吸引和留住技术人员的因素。

二是政策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尽管现有政策对激励形式、资金来源、实施条件等有所规定,但缺乏实施细则,尤其是在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程序上,没有具体规定,从而无法有效地指导企业和有关部门开展激励方案拟订和审批工作。例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和财政部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均规定采取股权出售激励方式的企业,可以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出售给有关人员。但实际操作中,系数定得高,有关人员买不起或者缺乏积极性,体现不出激励作用;系数定得低,存在国有资产低价贱卖之嫌,股东和有关部门不敢审批或不愿审批。

三是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政策较难落实。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在资金来源、运行机制、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存有巨大差别。院所和高校不是企业,不具有给技术人员股权、分红权的条件,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创办企业,涉及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即使院所和高校创办了企业,大多数技术人员既要在院所和高校任职,又要企业的股权、分红权,涉及方方面面问题,由此在操作中难以落实激励政策。

问:《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共8章48条,其基本内容主要有:

一是区分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3种股权激励形式,规定了每种情形下激励对象、实施条件、可授予的股权数额、业绩考核条件等,并对股权来源、转让条件、股权份额限制等股权管理内容作出了规定。

二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以科技成果自行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过程中给予技术人员分红激励,并探索岗位分红制度。

三是完善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的内外部程序,对激励方案涵盖内容、审核程序、责任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建立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后续管理机制,要求企业将激励方案等进行报备和适当披露。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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