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国函28号文件的要求,《实施办法》目前主要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
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3.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实施办法》虽然是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不是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但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回应高校和院所有关技术人员的强烈要求,《实施办法》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30%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的,由接受科技成果出资的企业,从高校和院所获得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考虑到《实施办法》对于其他高科技园区探索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的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可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问:《实施办法》的激励对象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激励对象按其所在单位不同,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当是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是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第二类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既包括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也包括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人员,即也包括高校内担当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技术经纪人。
为更好地体现激励的作用,同时避免《实施办法》成为企业全员分享利润的新式“大锅饭”,侵占股东应得的权益,《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同时,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以保持上述人员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问:《实施办法》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作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一项分配制度,针对的主要是高科技企业,因此对按《实施办法》开展激励的企业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包括: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此外,为保证激励实施过程清晰、顺畅,《实施办法》要求企业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并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除要求满足上述条件外,《实施办法》还作出了特殊要求。即,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激励对象一般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主要考虑是,在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下,激励对象直接分享企业已取得的发展成果,其前提,应当是企业在近3年有一定的发展和结余,且激励对象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作出了相应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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