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办法》是如何设定分红比例的,为什么?
答:《实施办法》设定了以下两类分红比例:
第一类是持续性分红,在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3种情形下,按项目收益的5%-30%掌握。分红下限5%,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同时,如果不设定分红上限,弹性过大,实际上无法操作。因此,延续财企[2006]383号文的规定精神,将分红上限定为30%。
第二类是一次性分红,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按项目收益的20%-50%掌握。低限20%,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上限定为50%,考虑与持续性分红一致,应有所上浮,但区间不宜过大。
问:《实施办法》中的激励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拟订激励方案,作为实施激励的基本计划和程序安排。激励方案的内容,主要分四类:一是对基本情况的披露,包括企业发展状况、股权结构、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企业符合实施条件的情况等。二是激励条件设定,包括激励方式选择、激励对象确定依据、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激励对象持股方式等。三是有关金额计算,包括股权数量和比例、股权出售价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激励水平等。四是对变动情况的处理,包括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下的调整以及激励方案变更、终止程序等。
问:企业拟定的激励方案,应如何进行审批和管理?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激励方式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以及对公司管理层的报酬事项,激励方案应当依法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为解决激励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实施办法》区分了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另一种是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但无论哪种方式下,政府部门仅对激励方案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内容进行审批,并要求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依审批意见发表意见。
为了保证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稳步推进,《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将激励方案、相关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报送本级财政、科技部门,接受相关监督。财政、科技部门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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