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规划的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协调,抓好组织实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新增粮食生产能力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各省(区、市)实施规划,落实规划内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及年度资金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规划实施;财政部负责落实支持粮食生产的各项资金;农业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技术服务以及相关项目建设,保持粮食播种面积稳定;水利部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粮食生产用水需要;国土资源部负责耕地保护和管理,完成土地整理复垦任务;科技部负责粮食生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粮食生产金融支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环境保护部负责协调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将现有资金向粮食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倾斜。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做好部门间项目安排的衔接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承担规划建设任务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也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科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规划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增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县,明确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政策措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要编制实施方案,将具体增产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乡镇。其他省(区、市)也要继续强化粮食安全责任,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区域内粮田面积不减少、粮食自给水平不下降。对点多、面广、单项补助资金少的项目,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明确任务、标准和安排要求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项目并承担相应建设责任。对农田水利等农民直接受益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建设效果,作为安排相关投资和政策支持,以及评价地方政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有关省(区、市)尤其是承担重点建设任务的省(区、市)进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做好规划实施工作。每年年底,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省(区、市)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开展规划实施的阶段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隔4年对各省(区、市)规划实施情况作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规划。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任务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确保规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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