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jsz@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9月1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修订《申报办法》,并建议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以下简称《申报条例》)。说明如下:
一、《申报条例》修订的背景
《申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提高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国际化程度,是我国完善宏观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发展的新起点。但是,随着国际收支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以适应国际收支统计实践发展的需要。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的法律保障。近年来,国际收支交易规模迅速扩大,2008年我国国际收支交易总规模为4.5万亿美元,与同期GDP之比为105%。其中,间接申报跨境流动资金已达3088万笔,金额3.2万亿美元,其笔数和规模较10年前分别扩大了8倍和10倍,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经济对外依存度继续提高,国际经济对我国的影响加大。国际收支统计为国民经济四大统计账户之一,是唯一的外部统计账户,综合反映了一国的对外经济状况,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申报办法》是国际收支统计最为重要的法律基础,对其进行修订并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有利于确立其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工作的重要性和独立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申报意识。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预警的能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手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当前国际收支运行不确定因素增多,加强和改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尤为迫切和必要。此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作用日益得到外汇管理及其他管理部门的重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更好地满足对外开放过程中防范国际收支风险的需要。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申报办法》于1995年发布,迄今已有10余年。近年来,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交易等新产品,以及电子银行、银行卡等新业务不断涌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对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要求不断提高,《申报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国际收支形势。此外,为更好地应对世界经济出现的诸多新变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于2008年12月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在统计原则、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等方面均有多处修订,进一步提高了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强调了国际投资头寸统计和存量数据的地位。上述变化对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我们大力发展符合国际标准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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