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统计局:8月CPI同比降1.2%降幅缩小 PPI降7.9%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 -三大航空回归高折扣票价 燃油附加费可能复征 国庆阅兵游受追捧 -央企70亿再刷新"中国地王"纪录 哈继铭称一线城市房价难言泡沫 -热带风暴"彩虹"登陆海南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四川再降暴雨 预报 -外交部:中国强烈反对太平洋岛国帕劳接收"东突囚犯" 答问实录 -首批甲流疫苗已运往八省 适时开展重点地区和人群接种 全文 -煤矿整顿加大 焦煤价格或上涨 风电设备制造已超全球厂家的总和 -商务部坚决反对美对油井管反补贴案初裁 专家:经济不景气怪中国 -世界500强90%都有情报机构 摩根士丹利前高管被裁定内幕交易罪 -审计署下银行分行查信贷投向 监管层出招化解9月流动性局部梗阻
首页>>政策解读
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说明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09 月 11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内容)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五条(资产盘点)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处分)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报告与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情况、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信教公民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有关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有关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财政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负责人离任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宗教团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上一页   1   2   3  



相关文章:
达赖访台引起台湾一些民间宗教团体不满
杨洁篪:乌鲁木齐"7·5"事件不是民族和宗教问题
广电总局批评个别电视剧对民族宗教题材不谨慎
"7·5"事件与宗教无关 中国民族政策不因暴力事件放弃
国新办就民族和宗教政策举行集体采访(实录)
国家民委:"7·5"事件与宗教无关 真相将会公布于众
官员活佛眼里的西藏变迁:"宗教外交"释放独特魅力
在京民族、宗教界人士强烈谴责"7·5"事件
我国确定10个宗教旅游场所为文明燃香试点
图片新闻:
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获批 升格为国家战略(图)
8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2.0%(附表)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