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条(预算内容与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类型)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捐献的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该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加盖本场所印章的收据,并及时入账,如捐赠的是实物,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该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四条(场所财产集体所有)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第十五条(政府资助的管理)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开立账户)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用途)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开支;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支出)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九条(出借)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条(借入)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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