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我国现有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约13万处。近些年来,宗教活动场所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理顺机制,其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满足信教公民信仰需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应当看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中,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损害了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有些单位、个人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引起了宗教界的不满;有些宗教活动场所资金流向混乱,违背了《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使用宗旨。对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多年来不断呼吁,要求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监督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属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有保持其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特性,纳入国家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范围,才能更好地服务信教公民、服务社会。《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财务活动情况要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信教公民的监督。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纳入了规范范畴。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上述原则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细化相关措施,提高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活动的透明度,增强宗教活动场所的公信力,切实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为此,国家宗教事务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借鉴其他行业财务监督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本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引导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迈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加强政府指导、监督的精神,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制度、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等主要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征求了部分宗教团体的意见,也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
为使《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更符合当前我国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实际,有利于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公布,征求宗教界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10月15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文本形式发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电子邮箱(zhengfasi@sara.gov.cn),或以信函形式邮寄至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北京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编100009)。我局将认真对待反馈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梳理、研究和吸纳。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场所的财务,确保该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建立内部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内部管理体制)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六条(会计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会计人员设置)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八条(权责分明)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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