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碳关税”在国际上成为热门话题。个别国家热衷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法案,也有的国际组织提出“碳关税”可适用于国际贸易规则。对此,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发表谈话指出,中方对此坚决反对。(《经济参考报》7月6日)
“碳关税”是个什么玩意儿?披着漂亮外衣的保护主义。近年来,随着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全球自由贸易的程度不断提高,贸易保护主义越来越不得人心。然而,与此同时,一种打着“绿色”幌子的新保护主义兴起了。“碳关税”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碳关税”,就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上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然而,诚如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的那样,“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碳关税”不仅不可能真正抑制碳排放,反而事实上会增加一个贸易壁垒,而这个贸易壁垒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WTO基本原则中有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而征收“碳关税”,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都不同,对各国产品征收额度也必然差异甚大,这就会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
当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碳关税”这个概念,本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但现实情况是,发达国家多数没有切实遵守《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又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这使得“碳关税”征收缺少了现实的支撑。而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甚至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突然热衷于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这除了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之外,实在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释。
《京都议定书》实行的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结果只能是发达国家一箭双雕——在堂而皇之地将发展中国家的财富纳入自己国库的同时,让发展中国家背负污染环境的恶名。这就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然而,美国按照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别的国家难道不可以按自己的标准征收美国的“碳关税”?如此,全球合作减排机制必遭破坏,世界卷入贸易战也势不可免。
贸易保护主义从来不是单行线。历史经验表明,贸易保护主义是把双刃剑;全球经济的任何一环出现贸易壁垒,其后果都将是全球性的。一些西方国家打着“绿色”的旗号行保护主义之实,最终只能是损人也害己。(李北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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