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制难以体现真实纳税能力,“高所得高税率”才能“均贫富”
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出现“富人逃税更容易”的情况,是因为我国的税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居民的个人所得构成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劳动所得”作为“个人所得”唯一组成部分的情况已经改变,而“资本所得”所占比例正不断上升,尤其是富人群体中上升得更快。
在董登新看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的概念仍然停留在“工薪所得”这一狭隘层面上,而且更为糟糕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按“分类所得”征缴,真正具有“均贫富”作用的超级累进税率仅在“工薪所得”项目中推行,而房产交易所得税虽在试点阶段,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股票交易所得税虽已列入税法,但也没有开征。
“在国外,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都是按照全年‘综合所得’来征缴的,综合所得是将个人或家庭当年的全部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相加,由此来确定‘高所得高税率、低所得低税率’的税率档次。”董登新认为,只有走上这条道路,才能真正体现个税“均贫富”的作用。
马光远也认为,目前个税征收的体系中分类征收的缺陷十分明显,“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除了适时提高起征点,还应考虑实际情况,设置免税或返税制度
“我们建议尽快推动个税的全面改革,除了适时提高起征点之外,一定要下决心推动综合税制的改革。”马光远认为,税制改革要完善抵扣制度的设计,“国内在税收抵扣项目的设计上,基本完全按照纳税人个人的支出来进行设计,既无视中国‘乡土文化’中家庭收入负担的传统,更无视个人收入承担整个家庭支出的事实。”
而国外在这方面的设计就非常人性化。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税制中,纳税的总收入可以扣减一般性商业支出如旅行、招待费用,以及一定限额的医疗、意外损失、慈善支出,同时还允许居民就自己、配偶和每一个接受赡养的人进行一定数额的扣除。这些扣除考虑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照顾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
正是在这种人性化的设计下,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10%,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最终形成了比较完美、稳固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专家认为,在“个税起征点”这个简单外壳下,目前国内有关税制改革的讨论需要更多的向这些方面延伸,这样才能切实做到公平。
“除了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专门的教育、医疗、购房等税收抵免项目之外,还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赡养人口的实际情况,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和实际负担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考虑到中国社保的残缺和居民的实际负担,对居民在购房、教育、医疗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支出及其利息,设置免税或者返税制度。”马光远表示。
美国征税不设统一起征点
据了解,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
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为:纳税人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扣减各种免税收入得出总收入,总收入扣减各种“经营类扣除”得出调整后的总收入,再扣减各种“个人费用类扣除”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按申报状态和相应的税率表计算出总的应纳税额,再从中扣减各种税收抵免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调整后毛所得减去个人免征额(Personal Exemption)和抚养免征额(Dependent Exemptions)以及标准扣除额(基本标准扣除额 + 附加标准扣除额)或者分项扣除额(二者中较大者)。
经营类扣除:企业经营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个人退休计划及医疗储蓄账户的个人缴付部分,缴付自我雇佣税的50%部分,变换工作的搬家费用,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支出,教育贷款利息支出,高等教育(含继续教育)费用支出等16项。
个人费用类扣除:主要用于弥补家庭的生活费用支出,其设计充分体现人性化。此项扣除为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二者中的大者与个人和赡养人口扣除之和。
分项扣除: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总收入扣减各种经营类扣除得出调整后的总收入(AGI)的7.5%的部分,州和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购买自用住宅的贷款利息支出(只限2套),慈善捐助支出,保险不赔付的家庭财产意外及被盗损失超过AGI的10%部分,其他各种杂项支出超过AGI的2%部分,其中包含个人职业发展费用如购买专业书籍、职业培训费等7项。
此外,为了避免高收入者利用高扣减逃税,保证税收的公平,美国税法中“宽免额分段扣减法”规定,“宽免额”会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减少,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后,个人“宽免额”将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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