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大项目规划
(二十五)2006~2015年间,重大项目规划的重点是:
1、新建、扩建以30万吨级以上船坞为代表的大型造船设施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项目。重点建设以大连、葫芦岛、青岛为主的环渤海湾地区,以上海、南通为主的长江口地区和以广州为主的珠江口地区的大型造船基地。2010年和2015年前,规划新增造船生产能力分别为1300万载重吨和500万载重吨。
2、重点依托沪东重机股份公司、大连船用柴油机厂和宜昌船舶柴油机厂等三个低速柴油机生产企业,镇江中船设备公司、安庆船用柴油机厂、陕西柴油机厂和新中动力机厂等四个中速柴油机生产企业,进行改造和易地扩建,提高低、中速柴油机生产能力。2010年和2015年前,规划新增船用低速柴油机生产能力分别为290万千瓦和200万千瓦,新增船用中速柴油机生产能力分别为700台和100台。
(二十六)环渤海湾地区。结合大连、葫芦岛、青岛等地区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部分企业搬迁,重点扩建大连造船重工、大连新船重工和渤海船舶重工项目,建设青岛海西湾造船基地和中远旅顺造船基地。2010年和2015年,环渤海湾地区的船舶建造能力分别达到900万载重吨和1100万载重吨。
(二十七)长江口地区。结合上海地区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黄浦江内部分船厂搬迁,重点建设长兴岛造船基地,扩建中远南通川崎船厂。2010年和2015年,长江口地区的船舶建造能力分别达到900万载重吨和1000万载重吨。
(二十八)珠江口地区。结合广州地区船舶工业结构调整,重点建设龙穴岛造船基地。2010年和2015年,珠江口地区的船舶建造能力分别达到200万载重吨和300万载重吨。毗邻地区重点规划建设福建泉州造船项目。
(二十九)通过改扩建或异地建立分厂,适度扩大现有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厂产能,使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能力基本满足我国造船配机需要。
(三十)依托大型企业集团,集聚各方面人才资源,采取多元投资、跨行业联合等方式,建设2~3个民用船舶研究开发中心、1~2个海洋工程装备研究开发中心。
(三十一)在渤海湾、长江下游、闽浙沿海、珠江口、北部湾地区,配合大型港口码头建设,改扩建或新建大型修船坞,扩大船舶修理和改装能力,提高技术水平。
(三十二)凡规划内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第二章 发展政策
七、投资管理
(三十三)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地方核准的项目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十四)新建大型造船设施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总投资一般不低于20亿元,项目资本金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40%。
2、按照现代总装造船模式要求进行工厂设计和工艺布局。
(三十五)以下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将优先予以支持:
1、规划内改扩建和新建大型造船设施;现有造船厂按照现代总装造船方式的要求建立船用材料配送中心、工艺专业化加工中心和中间产品生产中心。
2、大型船舶企业集团组建民用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船舶工程研究中心。
3、企业信息化改造。
(三十六)重点支持现有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企业的改扩建,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企业项目。
(三十七)新建造船(含分段)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1%。外商投资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和船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不受股比限制。(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重组兼并境内造船企业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企业,视同新建合资企业。)
(三十八)引导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建设项目。规划内新建项目,项目单位要积极吸收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建设,新建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
(三十九)未获得国家核准或备案的造船设施建设项目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金融机构不发放贷款,证券管理部门不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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